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工作,完善成果鉴定结项、成果评价和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成果鉴定结项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成果结项,一律实行会议鉴定结项制,根据成果质量确定鉴定等级,鉴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准予结项。
第三条 经组织专家鉴定和省社科规划办审核,获合格(含合格)以上鉴定等级的成果,发结项证书;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成果,将其退回修改,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项目,收缴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四条 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平均打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优秀等级的,为“优秀”;平均打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良好等级的,为“良好”;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上(含65分),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划合格等级的,为“合格”;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免于鉴定:
1.与项目相关的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理论文章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的;
2.与项目相关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领导批示、并被实际应用部门采纳转化为决策,或被国家规划办《成果要报》或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选用刊发的;
3.阶段性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等报刊公开发表理论文章,或文章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
4.成果涉及到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收缴资助经费、予以通报: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3.剽窃他人成果的;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直接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的定稿人,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八条 申请鉴定结项的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风端正、逻辑严谨、文风朴实、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准确。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第九条 鉴定专家选定:
1.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专家从省社科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产生。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会议鉴定专家组根据申请鉴定结项成果按学科比例确定专家人数,每个项目成果一般选定3位专家进行鉴定,亦可根据项目鉴定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专家人数。
3.与项目鉴定相关的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担任项目鉴定专家,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相关的具体事务。
4.省社科规划办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具体内容严格保密。第十条
成果鉴定方式:
1.重大委托项目、重大决策咨询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和扶持共建项目结项,采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2.扶持共建项目成果结项实行奖励制,成果鉴定达到优秀等级的在项目类别上给予提档升级,可升级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并享受同等经费资助。3、注重研究成果运用转化,应用类项目最终成果结项时须附有成果转化相关佐证材料,没有成果转化的项目,不予结项。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一并报送省社科规划办。
2.省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核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匿名鉴定。鉴定前7天,将最终成果分送鉴定专家审读。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须按照《鉴定表》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鉴定等级和是否同意通过鉴定或出版的意见。
4.成果鉴定结项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受理1次,鉴定材料自报送之日起,结项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5.鉴定工作结束后,省社科规划办将专家《鉴定表》及时收回,对专家鉴定意见进行汇总、计算分值,根据专家鉴定综合打分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3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65分(含65)分以上者视为通过,三级和65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鉴定工作结束后,省社科规划办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对未能通过鉴定的,课题组要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未通过的,按撤项处理;项目鉴定在65分以上(含65分)至75分以下的成果,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并于半年内将修改后成果和修改说明各一式1份报送省社科规划办复审结项。
第十二条结项成果文本包括: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成果摘要、目录、正文,成果文本封面要严格按照“封面设计格式”(附1、2)要求排版。上报鉴定结项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成果纸制文本和成果简介各一式4份,其中1份实名、3份匿名,将成果电子版(word文档)发送我办邮箱(hljguihuaban@sina.com)。《鉴定结项审批书》从黑龙江社会科学网站下载(www.hljsk.org)。
第十三条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包括:1份《鉴定结项审批书》原件,3份《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一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正式出版后补送2套)。经验收合格的,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验收合格的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字样,将作为参加省社科成果评奖条件之一。
2.研究成果坚持先鉴定后出版原则,专著类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同意出版的,在成果出版后须报送一套出版物,未经鉴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违规,将终止项目协议,项目自动撤项。
3.专著类研究成果,出版排版时须在封皮左上角显著位置注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右上角显著位置注明项目批准号:“XXXXXX”、中间位置注明项目名称:“XXXXXX”、负责人:“XXXXXX”字样。
4.论文集类的研究成果(包括中期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明“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
第三章 成果宣传推广运用转化
第十五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要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为党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省社科研究规划《成果要报》、《简报》、《优秀成果选介汇编》、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和电台等媒体,加大优秀成果宣传推广力度,扩大影响,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省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十七条 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资助或协助优秀成果出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各类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