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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河学院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时间:[2018-03-11]  来源:admin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方针,使基层党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全体党员都要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总支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到会指导。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邀请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员,需在会前向支委请假,党支做好考勤。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视为其自行脱党,党支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予以处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四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组织生活会的频次。党支部书记要做好会议组织工作,保证会议质量。组织生活会需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会议材料存档。

第五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的理论知识,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最新会议精神和要求部署。

第六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按照“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会议主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工作的。

第七条:党支部书记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真诚、深刻、团结、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党支部可在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可在每年第四个季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一并进行。

第九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应在会前7 日内向所在党总支报送召开会议请示,党总支批准后方可召开。会后7 日内,应向党总支报送会议召开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改措施等。

第十条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涉及保密的内容,

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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