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选派办法
第八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 申请人根据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19年岗位,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陈述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4月10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应提交材料 及网上报名指南 的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推选单位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把关,对其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针对性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国内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通讯录)。已在国内注册学籍的学生(含正在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学生)及工作关系在国内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内单位推荐,由国内有关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
申请人所在国无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可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受理机构一栏勾选“无驻外教育处组国家申报”,将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由驻外使领馆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核,由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并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使领馆意见接收电子材料。无使领馆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受理单位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候选人并向开发计划署推荐。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署对候选人进一步进行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后,根据自身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取人员。录取结果预计于2019年7月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未来就业、学业等因素,慎重申报,避免录取后放弃资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