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
说 明
一 本表为《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1985年)的修订版。
二 本表条目按照异读音节的音序排列。
三 审音以异读词(包括单音节词和多音节词)为对象。例如:名物义“瓦”没有异读,动作义存在wǎ、wà两读,本表只对动作义“瓦”的读音进行审订。“装订”有zhuāng dīng和zhuāng dìng两读,是审音对象;“订单、预订”等词没有异读,不审。
四 不审订是否轻声、是否儿化,原表涉及轻声、儿化的条目除外。
五 不审订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的读音,原表涉及人名、地名的条目除外。
六 条目后注明“统读”的,表示涉及此字的所有词语均读此音。例如:熏xūn(统读),表示“熏香、烟熏、熏陶、煤气熏着了”等中的“熏”都读xūn。
七 有些条目涉及文白异读,本表以“文”和“语”作注。前者一般用于书面语,后者一般用于口语。这种情况在必要时各举词例。例如:剥bō(文),bāo(语),表示在“剥削”等书面复合词中读bō,在“剥皮儿”等口语单用时读bāo。
八 有些异读涉及词义区别,酌加简单说明,以便读者分辨。例如:泊(一)bó停留、平静:停泊、泊车、淡泊、飘泊;(二)pō湖泊义:湖泊、血泊。
九 个别条目中的“旧读”“口语也读”等括注,表示在推荐读音之外读古书或口语等特定范围内实际存在的常见读音。
十 此次修订基于以下原则:
1. 以北京语音系统为审音依据。
2. 充分考虑北京语音发展趋势,同时适当参考在官话及其他方言区中的通行程度。
3. 以往审音确定的为普通话使用者广泛接受的读音,保持稳定。
4. 尽量减少没有别义作用或语体差异的异读。
5. 在历史理据和现状调查都不足以硬性划一的情况下暂时保留异读并提出推荐读音。
注:“新审订”栏目空表示不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