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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8-04-09]  来源:admin

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以培养应用性人才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入学须持学院高考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向院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允许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之前的两天(学生报到日期)为学生正常注册的时间,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院系的学籍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其中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须凭当年应缴费用收据和学生证方能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达到要求后予以注册。

第十二条学生处负责与财务处共同核对,并将注册情况通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教学等活动。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本学期学院教育教学等活动。学生按入学时的专业组成行政班,行政班是学生管理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未经学生处批准,不得随意调换班级。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基本学业年限为本科4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最多(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学生须按原标准缴纳相应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作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按人才培养计划修读完某门课程经考核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或五级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即0-100分);考查课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末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实验(实践)成绩、期末成绩等按照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十八条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精确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系数

1.当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绩点系数分别为:

课程成绩

课程积点系数

课程成绩

课程积点系数

100

5.0

75-79

2.5

95-99

4.5

70-74

2

90-94

4

65-69

1.5

85-89

3.5

60-64

1

80-84

3

59

0

2.当课程成绩按五级分制记分时,其对应的课程积点系数分别为:4321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积点系数×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补考及补考成绩记载: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期末考试成绩大于等于35分小于60分者,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补考通过后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记载。

第二十条重修成绩记载

(一)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试成绩35分以下或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若重修考核仍不及格,可继续申请重修,每门课程只有两次重修机会;

(二)专业任选课如补考不合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专业任选课;

(三)公共选修课及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公共选修课可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实践课程必须重修取得成绩。重修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交纳重修费。重修有关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缺考、违纪、作弊成绩记载:学生无故缺考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均记为0分,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缓考成绩记载:缓考课程不计平时成绩,考试卷面成绩在60-70分之间按60分记载,70分以上降10分记。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对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并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提出成绩补录或更正申请,经教务处核实,确系任课教师原因,则由任课教师填写《黑河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超期上报者,教务处不再予以受理。

第四节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黑河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凡累计缺课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不予计算学分。

第二十六条请假期限为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期限为三天以内的,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请假期限为一周以内的(含一周),由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一周不超过两个月的,报学生处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两个月的,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病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事假需附相应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校销假。确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学生应在假期未满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者,必须返校。无故不返校者,将被视为旷课。

第五节 免修、免考勤(免听)、主辅修

第二十八条免修

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对下学期某门课程的内容,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须提交自学笔记、练习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且该门课程的先修课已取得学分,可于学期第1516周提出免修申请(只能免理论授课部分),并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于开课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正常修读。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二十九条免考勤(免听)

(一)因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有关部门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其活动期间免考勤资格,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二)平均学分绩点达3.0(含3.0)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应的免考勤(免听)手续。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课程所在系(部)提出免考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能取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若不及格将作重修处理。学生一学期免考勤(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

第三十条下列课程不准免修或免考勤(免听)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第三十一条主辅修

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发展空间,我校实行主修辅修制,主修辅修制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生。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后,毕业时仍以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为准,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参加所辅修专业毕业答辩通过后,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辅修第二专业暂行规定》。

第六节 学生综合测评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素质的评价采取综合测评制度,由学生处具体负责测评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遵照《黑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转专业、转学与专升本

第三十四条取得学院学籍的学生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入学第一学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条件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同年级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过学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相应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按专业最高标准收费。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专业的时限,本科学生为第三学期至第四学期。

第四十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规程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上报学生处,填写《黑河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原所在系和转入系履行相关手续,并由教务处将学生成绩记载调整到转入专业和行政班级;

(二)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按照上级对相关手续的要求,报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跨省转学的,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由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四)学生转学申请经批准后,凭学院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计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因违纪等情况,学院正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的;

(四)根据本规定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不能由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黑河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参照《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四条专升本。为调动专科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进取,我院实行推荐优秀专科生参加专升本考试制度。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学生因伤、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凡经县级以上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确诊为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必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

(四)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休学申请书;

2.因病休学的应出具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3.出国留学的应出具出国证明;

4.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

5.创业休学的需要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系同意后,学生填写《黑河学院学生休学审批

表》;

3.所在系签署意见,由系领导签字并加盖系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

4.因伤、病休学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院学生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累计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完休学手续、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第五十一条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以自动退学处理。申请复学的学生应按期提出申请并填报《黑河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被发现伪造诊断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只能连续休学或退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通知由学生处下发,学生持《复学通知单》到所在系报到注册。

第五十二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因病休学者必须提供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出具的病愈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签字;

2.应征入伍者必须持退役证明和部队政治部门的鉴定;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进行学习。如原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节 学籍警告、退学试读、退学

以下学籍处理中不及格科目计算不包含公共体育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五十四条学籍警告

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3门(含3门)以上者予以学籍警告。由系向学生下达“黄牌”学籍警告通知书,并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五十五条退学试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试读处理,由系向学生下达退学试读通知书,并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1.连续两次警告或累计三次警告者;

2.学期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4门(含4门)以上者;

(二)试读期为一学期;

(三)如果学生在退学试读一学期内无成绩不及格课程,或只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且本学期课程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则解除退学试读。

第五十六条退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包括:

1.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二周内不申请试读者;

2.未达到“退学试读”解除条件者;

3.经退学试读解除后,又一次达到“退学试读”条件者;

(二)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理论授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学生自入学报到日起在校学习年限累计超过六年者(服兵役者除外);

(五)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的学生是对学生的一种学籍处理,而不是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因符合第五十六条(一)中23规定的由于成绩原因受到退学处理,但在校学习年限累计未超过六年者,均按照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一)符合退学条件的联合办学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6门以下(含6门),其他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5门以下(含5门)者,均按照退学试读处理,跟原班继续学习;

(二)由于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需要退学的学生,如果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确认,学生所在系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6年,转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须向学校补交培养费。

第五十八条其它不在上述处理范围内的情况,按照允许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的处理,转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五十九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时,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系(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退学。未经批准和办理退学手续前,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六十条学生因学籍处理申请提前延长学习年限或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并按照相应年级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学校承认其在原年级所修课程的规定如下:

(一)人才培养计划中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可以免修;

(二)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专业课程可记入专业选修课程学分;

(三)人才培养计划中已经删减的原不及格课程可不再重修。

第六十一条退学的审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若学生自己申请退学,则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黑河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一并报学生处审核,再呈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批准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院决定退学的学生,需由系填写《黑河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诊断书、学生表现情况、成绩单、学生本人意见等)一并报学生处审查同意,再转呈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由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三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不得复学。学生所在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日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离校。

第六十二条由学院决定退学的,须向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无法联系到学生及其家长,在黑河学院网站上公布两周后,视为有效送达。

第六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户籍和档案转回生源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且不得无理取闹;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黑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节 学生证与校徽

第六十五条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六十六条学生在每学期报到交费后,到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十七条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应填写离家较近或转乘其它交通工具方便的车站。如家庭地址迁移,应凭迁移地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六十八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学籍发生变动时,需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九条在校期间如学生证丢失,按学校指定时间补办。

第七十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其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凡借给他人购买火车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凡我校在籍学生,必须一人一证,有两证或多证者必须将多证主动上缴学生处。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

第七十二条学生应佩戴校徽,应对校徽保持严肃性,不得随意转借。

第十一节 鉴定与毕业、结业、肄业

第七十三条学院对学生在校期间政治表现、学习情况等各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定期填入学生登记表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中,毕业前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毕业学生的思想品德审核由学生处和学生所在系共同组织;学习成绩审核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共同组织。

第七十六条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由学生处负责,教务处、财务处及各系等有关部门协助。

第七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处分期限未满,并未能解除的。

第七十八条学生结业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院申请毕业:

(一)结业后两年内,通过重修考试等修满毕业所需学分的;

(二)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察看期满、且符合毕业条件的。

学生结业后申请毕业的,由学生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因成绩原因结业的学生,结业后学生可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申请返校参加结业换证考试,达到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要求,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申请年限为结业后两年期限。

第七十九条学生在修业年限的最后一年仍未获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二节 学位授予

第八十一条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详细规定见《黑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三节 其他

第八十二条学生毕业证、学位证丢失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或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三条毕业证、学位证补办证明书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所在系开具毕业证明或学位证明材料;

3.在学院档案室开具档案证明,同时将高考录取名单复印后加盖档案室公章;

(二)学生补办毕业证、学位证将以上材料分别交学生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填写申请表,同时交本人三张二寸近期免冠相片;

(三)审核通过后,在一月内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院补发证明书。

第八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十五条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毕(结)业证书要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查询鉴真。学位证书有关信息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十六条学生处为黑河学院负责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机构。

第四章 学生日常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十七条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八十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八十九条学生应当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条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学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九十二条学生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不打架,男女交往不庸俗。

第九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九十四条学生应当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九十六条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社团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九十七条学生应当远离毒品,拒绝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拒绝参加宗教活动。

第九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第五章 学生公寓管理

第九十九条住宿管理

(一)学生住宿应办理住宿手续,签订入住协议,必须服从分配到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

(二)住宿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寝室和占用床位,如确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学生所在系和公寓管理中心的同意,履行调串手续;

(三)统招生必须在学校公寓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病等原因需要在外住宿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四)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参军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原住寝室;

(五)办理退寝时,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的情况下,由学生本人交齐公寓发放的各种钥匙;如有丢失和用具损坏现象,要按价赔偿;

(六)学生在每学年开学注册的同时必须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七)每寝室要选出寝室长一人,寝室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寝室长,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和学习;寝室长要配合楼长、楼长助理,与公寓管理中心一起搞好公寓区的自我管理,并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寝室、安全守纪、卫生达标等活动;

(八)严格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楼开放时间为5302200点;寝室供电时间为5302230点(特殊情况灵活掌握);

(九)提倡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与公寓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一○○条卫生管理

(一)学生寝室卫生管理

1.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值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清扫,并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并督促寝室成员按时起床,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按指定位置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室内家具、门窗、墙壁、天花板等处,无蛛网、灰尘、地面整洁无杂物;

3.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4.及时清倒室内垃圾,避免蚊蝇、蟑螂等害虫滋生;

5.各类学生寝室家具、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摆放,不得任意挪动;

6.禁止在室内墙壁、棚顶、门窗上钉钉子、涂写、刻画等;

7.非休息时间要将蚊帐、床上帘布等收起;

8.学生统一在食堂就餐,不得将饭菜带至寝室就餐(病号饭等特殊情况必须与楼内值班人员说明)。

(二)公共区卫生管理

1.禁止向走廊、窗外扔倒垃圾,乱泼、乱倒脏水等;

2.禁止在公寓楼内摔砸物品、燃烧废纸、杂物等;

3.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

4.除规定区域外,禁止在走廊悬挂衣物及其他用品;

5.未经同意禁止张贴各种广告、字画、宣传单、通知等;

6.公寓楼内禁止存放自行车;

7.随时清理楼内外责任区的卫生。

第一○一条用电管理

(一)学生在公寓内应做到安全用电;

(二)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计算机、录音机、手机充电器(有人监护),台灯(功率在40瓦以下,不含充电式应急灯)外,其他一切用电器禁止使用,禁止在床上使用台灯;

(三)学生在公寓内应使用符合用电范围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器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禁止私接电源线;

(四)学生在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学生应履行节约用电的义务,提高个人节能意识,杜绝浪费;

(五)学生在公寓内违规使用电器,智能控制系统将自动切断室内电源,如由此造成用电设施发生损毁,责任自负;

(六)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事故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及时到公寓门卫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七)学生应交纳免费使用额度以外的用电费用,超额的电量以民用电收费标准计量;

(八)学院有相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第一○二条公寓内计算机使用管理

(一)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实行登记制度,凡有计算机的学生,必须到公寓管理人员办公室登记;

(二)非本楼人员进入公寓安装、维修计算机,必须到门卫室登记,抵押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楼内;

(三)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配备打印机、扫描仪、大功率音箱等外部设备;

(四)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内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情况,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应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计算机的使用不应该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一○三条安全管理

(一)防火安全

1.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住宿学生要与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

2.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防火工作检查,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3.学生应当爱护各类公共设施,严禁擅自使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

4.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煤油炉、酒精炉、燃烧废纸等);

5.禁止在防火通道外存放物品,确保防火通道畅通;

6.禁止在移动电源附近堆放杂物;

7.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各类违禁电器;

8.发生火险、火灾要立即报告警务室(6842110),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初期火灾扑救,如火情扩大立即有序疏散;

9.严禁在公寓楼内吸烟。

(二)治安安全

1.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携大件或贵重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2.学生禁止在公寓内私自调换房间和转让床位,禁止男女生进入异性公寓楼,禁止留外人住宿;

3.外来人员需登记经门卫同意并存留有效证件方可上楼;

4.公寓内禁止存放各种车辆;

5.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猫、狗、鸟等);

6.禁止在公寓内喝酒、赌博、喧哗、打闹、打球、踢球、跳舞、高音收放广播(音乐)、聚众起哄闹事等;

7.禁止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等带入公寓;

8.公寓内禁止经商活动;

9.离开寝室外出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禁止将房门钥匙随便交给非本寝人员,如有遗失,立即上报,禁止私配钥匙、私换门锁;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10.要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放假要带走;

11.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寝,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

12.爱护公寓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物品,节约水电,损坏公寓公共设施及物品者照价赔偿;

13.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公寓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第一○四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五条学生在公寓管理中加减分,纳入学生学期末综合考评的德育素质考核;权重系数占综合考评系数的百分之十。具体规则参照《黑河学院学生公寓量化管理评分标准》。

第一○六条公寓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主要负责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共青团工作

第一○七条大学生社会实践

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于2011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59号),并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我院学生不得少于四周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学分为2学分,由院团委负责学分认定。社会实践内容主要有:专题调研、社会调查、支农支教、科普宣传、科技指导、科研攻关、政策宣讲、文化传播、法律援助等主题实践活动,以及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的体验式的实践活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已经成为我院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八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我院于2011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 59号),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我院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组织机构、学术科技基金和成果的使用、学术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审批程序,为广大学生增强创新意识和提升动手实践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提高大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载体,其形式有科技立项申报与研究、社会调查与研究、科技作品评审、科技作品展示、科技竞赛、科研讲座、科技参观、科普宣传展览等。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对于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九条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

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于2011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 59号),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竞赛组织与管理、经费与培训等相关制度,为培养广大学生创新精神、提升创新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学生课外科技与技能竞赛是教育部为推动创新性人才培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直接面向大学生组织开展的自主性、探索性、过程性、协作性和科学性的一项竞赛,对我院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第一一○条学生社团

高校学生社团是大学生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能代表和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利益的社会团体。它既是同学们发现自我、展现自我、超越自我的舞台,也是大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的阵地。我院学生社团分为文学艺术类、学术科技类、体育健身类、公益服务类和新闻宣传类等五类。2011年我院出台了《黑河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 59号),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黑河学院学生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社团成立、社团变更及解散等程序。作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社团在提升学生文化修养、培育特色校园文化、服务学生成人成才方面发挥了积极地作用。

第一一一条校园文化活动

加强学院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构建活跃高雅、上进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对促进我院大学生全面发展、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于2011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59号),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校园活动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等内容,为促进我院校园文化活动整体水平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多年的办学过程中,院团委始终以“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为目标,优化育人环境,寓教于乐,不断创新“校园文化工程”的活动形式,依托地缘优势,开展独具特色的中俄大学生文化交流活动,将学院一直秉持的培育北疆高校爱国主义校园文化和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辉煌的传统文化不断发展,校园文化呈现出“中俄精粹汇聚,文化兼容并蓄,团体百家争鸣”的喜人局面,每年举办“携手青春,共享阳光”国际青年大会,来自国内外的万余名学子开展学术研讨、文化交流等活动,大大提升了校园文化活动的层次和品味,形成实践型、国际化的校园文化特色,为培养行为品德好、国际视野宽、实践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一一二条学生干部管理

学生干部是学院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参与者和实施者,一支过硬的学生干部队伍有利于建设学院的良好学风,培育团结向上的学习氛围。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干部管理的工作,于2011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黑院团发【201148号),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学生干部的任免职条件、考核管理等制度,为广大学生干部合理行使职权、提高自身素质提供了制度保障。学生干部是我院学生群体中的优秀分子,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重要工作,是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大的学生干部在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广大学生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第一一三条创新实践学分工作

我院于2010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黑院政发【2010174号),2012年出台了《黑河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细则(试行)》(黑院党发【201275号),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创新实践学分的构成、认定、计算和管理等措施,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5个实践学分才能准予毕业。创新实践学分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鼓励和倡导学生个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一四条黑河学院学生会

黑河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党委直接领导、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性的学生组织。自1997年成立以来,以“团结、务实、拼搏、奉献”为精神追求,以服务广大同学为最高宗旨,以营造和活跃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为己任,以为广大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能力的平台为出发点,是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团总体负责,各系(中心)学生会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按照“主席团集体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的管理形式,着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与校园管理。黑河学院学生会下设办公室、组织部、权益部、女大学生服务部、纪检部、资讯中心、传媒中心、广播站、学习部、生活部、科技实践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伙管会、安全保卫部十七个部门。它的基本任务是:

1.作为学院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院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切身利益;

2.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学习、科技、文娱、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热心为学生服务;

4.正常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5.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广泛开展群众性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讲文明、树新风,倡导新风尚,广泛开展群众性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加强和发展同其它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一一五条黑河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黑河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管理社团工作、服务社团发展的学生组织,旗下管辖着涵盖文学艺术类、学术科技类、体育健身类、公益服务类和新闻宣传类等功能丰富、类型多样的各类学生社团组织。

社联自成立以来,紧密围绕学院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以“弘扬学院文化,打造精品社团”为目标,不断加强对全院社团的管理和协调,创造社团大家庭的良好氛围。

引导和协助各社团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筹办中俄青年联谊活动、社团文化节等大型综合性活动,并在不断完善各项社团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力求社团活动精品化、品牌化,为建设和繁荣具有学院特色的社团文化而不断奋

斗。

黑河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一)主席团: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工作;及时向院团委汇报社联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动态,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增强社联与上级部门的沟通与交流;负责社联的全面工作,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做好社联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增强社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社联干部的归属感;通过制定社联各项工作制度,规范社联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二)办公室:建立健全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社联文件的整理、归档;负责社联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社联例会通知与签到;负责办公室值班与接待来访人员;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三)外联部:负责社团联合会大型活动赞助方案的策划和实施工作;负责社团联合会与各个赞助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协助各学生社团与校内各系(中心)的联系工作。

(四)宣传部:负责社团联合会对外和对内的宣传工作;负责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大型活动的前期宣传以及后期宣传,及时更新及发布社联的各项通知;规范学生社团的活动宣传,及时做好违规对外宣传的制止和纠正工作;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五)组织部:负责对社团资料的收集与存档;负责社团负责人的换届登记工作,做好相应监督、调查,监督各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负责优秀社团和社团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六)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级社团活动的申请和场地审批;负责对社团开展各种活动、培训项目进行记录评价;负责对各项社团活动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监督,对社团财务进行月审、年审和公示;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七)活动部:负责社联各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协助各社团开展主题讲座及各种类型的社团汇报演出;负责与省内各高校社联的交流合作,并且交流学习其他高校的活动安排;负责收集各个社团活动资料;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八)网络部:负责社联网页的建设、维护和更新;负责社联定期报纸的编辑及典礼、晚会等的音乐、PPT、字幕的准备、制作、播放;负责社联、学生社团活动的影像采集、整理、保存;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九)新闻采编部: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活动新闻的采编工作;负责社联网站内容的编辑、整理;定期在校报上刊登社团的活动及发展情况;配合社团联合会其他部门事务。

第一一六条黑河学院志愿者联合会

黑河学院志愿者联合会前身为黑河学院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79月,是共青团黑河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一支以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志愿团体。志愿者联合会下设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两个重要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外联部、科技实践部、网络部、活动部、文体部、志愿者服务队组成,负责组织、安排、协调联合会内各项事宜及服务队的志愿活动。理事会由学生会志愿者服务队、社团联合会志愿者服务队、公寓管理中心志愿者服务队、各系(中心)志愿者服务队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各个院级学生组织、各系(中心)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一一七条黑河学院礼仪队

黑河学院礼仪队是在学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下为弘扬现代礼仪文明,彰显礼仪文化,展示礼仪风采,完成校内外各项大型迎宾与接待等服务工作而成立的学生团体。黑河学院礼仪队成立于2003年,礼仪队员是由一批综合素质和形象气质较好的女同学组成。每位礼仪队队员的选拔都经过对仪态、仪容、形体、表达等方面的综合测试,专业礼仪知识培训及礼仪之星大赛的筛选。礼仪队在院团委的领导下,全面做好全院的礼仪接待工作,传达学院团委的指示精神,及时向学院团委汇报工作;主持制定礼仪队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组织礼仪定期培训及学习;抓好礼仪队的思想建设与组织建设,抓好内部团结,关心礼仪队员的学习、生活、工作,整理礼仪个人档案及协助团委进行礼仪队资产管理。

第一一八条黑河学院大学生艺术团

黑河学院学院大学生艺术团是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的具有一定文艺基础并热爱艺术的在校大学生组成的院级学生组织。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大学生艺术素养、陶冶大学生艺术情操为宗旨,是大学生进行艺术实践的园地,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之一,已成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除了承办、协办全院性文艺演出之外,艺术团还承担了对外艺术演出交流活动,积极通过志愿服务、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先后赴黑河军队、敬老院、周边乡镇进行文艺慰问演出,向社会各界展示了黑河学院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综合素质,精湛的演出获得好评。艺术团力求不断提高艺术团团员的艺术素养和文艺技能,为团员提供展现自己的舞台,在这里可以看到青春的足迹、人生的精彩。“以青春之魂铸青春之信念,以青春之行靓青春之校园,以青春之身建青春之国家”是艺术团永不改变的团训,“团结友爱、互助合作、刻苦训练、学训兼顾”是艺术团永远追求的方向。在今后发展的道路上,艺术团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创作出符合当代大学生审美取向和风格特点的艺术作品,推进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逐步探索建立起科学、完备、富有特色的非职业化文艺团体的组织体系,在校园文化和对外宣传上发挥重要作用,回报学院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

第七章 学生奖励与资助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一九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二○条黑河学院学生奖励包括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第一二一条凡黑河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一二二条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的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一二三条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因学习成绩原因延长学制后的第一个学期;

(五)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六)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第一二四条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一二五条所有奖项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坚持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节 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

第一二六条奖学金包括学校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于9月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一二七条助学金是指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

第一二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遵照《黑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一二九条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依据《黑河学院奖(助)学金实施细则》、《黑河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管理办法》执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一三○条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遵照《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执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一三一条贷学金申请审核工作遵照《黑河学院助学贷款申报办法》执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一三二条学生勤工助学遵照《黑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节 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一三三条黑河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

第一三四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评选工作依据《黑河学院先优模评选办法》进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一三五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依据《黑河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一三六条我院共青团表彰团体奖项设置有五四红旗团总支、共青团微系统建设工作先进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优秀社团、大学生道德模范群体总计6项。

第一三七条个人奖项设置有共青团工作先进个人、优秀院学生干部、共青团微系统建设工作先进个人、优秀系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社团指导教师、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十佳大学生、大学生年度人物、大学生道德模范人物总计11项。

第八章 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一三八条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一三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节 处分的适用

第一四○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一四一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六)违纪群体首犯;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节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一四二条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四三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一四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除作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促使打架事态发生并扩大者,或邀集他人为自己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殴打他人而未伤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策划者(无论本人是否在现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勾引外校或社会人员到校园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器械打架者(无论在现场是否使用),加重一级处理;

8.打架后被打者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强行要求被打者“私了”,加重一级处理;

9.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0.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故意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理。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少量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0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200500元之间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在5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被保卫部门确认有偷窃、诈骗、侵吞行为但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除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除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垃圾,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入校外人员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打麻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四五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男、女生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视其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四六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四七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遵守公寓楼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四八条违反学校规定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以校、系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外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一四九条学生连续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连续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连续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连续旷课41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一五○条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它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物品(事先准备好的作弊纸条除外)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并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取消本学期全部课程成绩:

1.因考试违纪,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五)其它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节 处分的实施

第一五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管理

(一)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学生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系负责本单位的学生纪律处分,具体由系领导负责;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各项处分由有关系提出意见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考试违纪处分现场处理,处分后履行手续);退学以上处分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学生错误事实发生后,各系要立即组织查证;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要向主管单位及时上报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同时沟通处理意见;

(五)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理意见明确后,由系填写一式两份处分表,报主管单位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七)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视情况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并由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学生时,由主管单位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主管单位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建议做出处分决定;

(九)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五二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奖学金取消,并取消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立即终止贷款并追回已贷款项;经一个学期以上考察,对错误有较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可恢复其贷款;

(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节 处分解除

第一五三条按照审批权限,记过以下处分解除由学生工作部审批,留校察看处分解除需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一五四条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三个月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一五五条学生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后六个月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一五六条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满一年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努力学习,无不及格现象;

(三)班级评议三分之二以上学生认可。

第一五七条学生解除处分,应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系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黑河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五八条初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学生处保管,不装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一五九条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处分结果将直接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一六○条因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不予起诉的学生,所给予的校纪处分不予解除。

第九章 招生与就业

第一六一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团中央、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而实施的,财政部、人事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这项计划从2003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一)主管单位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主要服务地

西部计划的服务地主要是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个省(区、市)加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吉林延边州部分地区贫困县的乡镇。

(三)选拔流程

1.选拔资格

具有志愿精神;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通过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优先;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1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曾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

2.笔试、面试

每年526日起,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并组织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笔试、面试工作择优选拔志愿者。

3.统一体检

65日前,按照省项目办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组织本校入选的报名者进行集中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将不予录取。

4.公示

6月中旬,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全校公示3天,并将公示结果报省项目办。

5.录取志愿者

6月中旬,根据面试、体检、公示情况,最后确认录取人员名单。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赴西部参加志愿服务的,由各基层团委负责推荐递补人员入选。

6.审定确认

6月下旬,经全国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志愿者发《报到通知书》(注明服务岗位,培训报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9月上旬,全国项目办通过“西部计划信息系统”汇总到岗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奖励制度  

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五)服务保障

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经费保障。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880元,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全国有984个县、市、区纳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每月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2.为加强志愿者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服务期满后志愿者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再发放报到证。

3.志愿者服务期至少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公务员。报考中央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志愿者服务期未满1年的,可以社会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公务员,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的,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志愿者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保,保费为每人200元,险种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六)报名网址:http://xibu.youth.cn/

(七)学院组织单位:共青团黑河学院委员会

(八)具体报考信息以当地当年招考信息为准

(九)咨询电话:68422060 6842063

第一六二条“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计划的政策依据是国家人事部2006年颁布的第16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其目的在于为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单位落实就业问题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一)计划落实方式

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二)实施过程

主要包括组织招募和对大学毕业生工作期间的管理服务两方面内容。组织招募有一套详细的工作流程,即每年4月底前,各地收集、汇总、上报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每年5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募;每年7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通知》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期间的户档管理、日常管理、考核管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时限

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工作期满后,自主择业,择业期间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

(四)就业服务及政策

1.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大学生。

2.对于准备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

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4.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2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2010年起,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6.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时,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等。

(五)报名网址:全国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六)报名时间:每年4月至5

(七)具体报考信息以当地当年招考信息为准

(八)咨询电话:6842224

第一六三条国家公务员招考

为满足中央机构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每年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时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招考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地方国家公务员招考时间比较零散,各个省份的时间不同,从当年11月到次年8月都有,个别省市一年内会招考多次。

(二)招考条件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招考条件相对比较严格,一般均要求报考者是全日制本科应届、往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证书。地方国家公务员招考也基本上针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三)报考程序

1.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查阅《招考简章》: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该指南。

2.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程序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在规定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3.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4.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四)报名网址: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网

(五)具体报考信息以当地当年招考信息为准

(六)校内咨询电话:6842224

第一六四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是由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在2006年联合启动实施的“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

(一)“特岗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1.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2006年起,用5年的时间实施。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2009年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特岗计划的名额将视各地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

(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

2006-2008“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四)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

(五)对特岗教师的待遇及优惠政策

三年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与当地正式老师享有同等待遇,绩效工资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津贴补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

三年聘任期满后,鼓励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的,当地政府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纳入教师编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六)报名网址:http://tg.ncss.org.cn/

(七)报名时间:每年5-7月(请注意报名网通知)

(八)具体报考信息以当地当年招考信息为准

(九)咨询电话:招生就业处6842224

第一六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安排

一.征集对象及年龄

男青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当年1231日以前)。

女青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放宽到22周岁(当年1231日以前)。

二.时间安排

全国的征兵时间是81日开始,91日批准入伍,95日起运新兵,930日征兵结束。为方便大学生参军入伍,会将征兵时间提前至6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在毕业生离校或在校生放假前,完成初检、初审和预定兵工作。

三.政治要求

征集的青年应当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主要了解应征青年本人的现实表现、个人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有关情况等。

四.基本身体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也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6,左视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具体条件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

五.优惠政策

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的政策,大学生合格一个批准入伍一个,对在本辖区难以解决的,由省(区、市)统一协调解决,合格的大学生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对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在安排去向时,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在部队服役期间,还可优先选改士官,高校毕业生士兵还可直接选拔为军官。退役后,在就业安置、考研升学等方面享受更多优惠政策。

六.毕业派遣及户档迁转

大学毕业生士兵服役期满择业参照应届大学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七.联系方式

黑河学院武装部:6842119

黑河学院招生就业处:6842224

黑河学院学生资助中心:6840249

第一六六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每年10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4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201110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同时废止。

第一六七条黑河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管理办法(试行)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表中所填内容反映了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是用人单位选择人才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为保证毕业生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严肃性,对《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填写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应聘时使用,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该表。

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限统一印发给应届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不提供该推荐表。

三、《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涂改、复印无效。

四、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时应注意使用黑色钢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毕业生需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若填写错误,需持原件至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更换。不慎丢失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到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的毕业生基本情况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错误遗漏,责任自负。

七、《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需要附上毕业生成绩单位,成绩单统一使用我院教务管理系统统一打印的成绩单,并由成绩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八、《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的奖励情况,由学生根据获奖证书如实填写,系(中心)办公室审核。

九、《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的系(中心)评定及推荐意见,由系学团办和辅导员根据毕业生的日常表现,对毕业生作出综合评价,加盖系(中心)公章。

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系(中心)盖章后,毕业生可复印使用,但复印件不再予以盖章。

第一六八条黑河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各持一份,它在客观上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旦签订,即成为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书。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学院学生就业工作水平,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中心)要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毕业生协议书管理工作。

一、协议书的发放办法与使用原则

1.学院统一印发的协议书由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编

号管理,一人一号;各系(中心)负责人于每年7月初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名领取;

2.各系(中心)要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协议书,毕业生在领取时必须由本人签名备案,签名表存档并保留至毕业后二年;

3.为避免出现毕业生同时重复签订就业文书,毕业生只能领取协议书一种就业文书;

4.毕业生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的协议书,不得借用他人的协议书;

5.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6.根据制定就业方案的需要,毕业生离校前必须将已经签定的协议书上交所在系(中心)审核。系(中心)根据毕业生签约情况拟定就业方案。

二、签订协议书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签订协议书是对毕业生求职权益的基本保证,毕业生应正确认识签订协议书的重要性。签约各方认真审阅协议内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字盖章生效。

1.在黑龙江省内就业的毕业生,所签协议书必须由相关部门盖章。

1)师范类毕业生在市属及其以下单位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县级以上教育局的公章;师范类毕业生在非教育系统就业的,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

2)非师范类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协议书上除加盖具体用人单位公章外,还需加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

3)毕业生与省直单位签订协议书,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权,协议书上还需加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公章。

2.在省外就业的毕业生,协议书上需加盖该单位所属地市级(地级市)以上主管部门的公章。其中,在北京市、深圳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市人事局批复;在上海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的批复;在广州市就业并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有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广州市人事局的批复;

3.在中央及各部委直属单位就业,协议书上需加盖相应级别的人事公章;

4.凡有意报考或已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本人已报考×××学校,若被录取,本协议自动解除”等字样,双方签字盖章;如果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5.毕业生签好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将一式四份协议书一并上交所在系(中心)进行初审;系(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接收并做好记录,集中上交至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时留存一份归档;

6.毕业生签好就业协议书后,未及时上交所在系(中心)的、未列入就业方案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7.毕业生可有多个意向单位,但最终只能与一个单位签订协议,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一律无效,由此而引起得各种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8.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取消派遣资格。

三、就业方案制定时间安排

1.各系(中心)依据有效就业协议书于每年4月中旬草拟就业方案上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2.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于5月初审核各系(中心)就业方案后汇总并制定全院就业方案上报省就业主管部门。

四、毕业生解除协议书的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则上应该诚实守信,履行就业协议(合同)书的规定。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要求更换新的协议书,在依据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首先须征得原就业单位的同意,并由原就业单位出具解除原协议书的公函或证明,并把原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联、毕业生联一式二联交回所在系(中心);

2.向所在系(中心)提出解除协议的书面申请,经系(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盖章;

3.向所在系(中心)出示自己新的用人单位拟录用的公函;

4.系(中心)收集以上证明材料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并重新领取新协议书。

5.毕业生由于事先未征得原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面违

约,由此而引起得各种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五、关于遗失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学生保管不善丢失的不予补发,如遇特殊情况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因本人不慎遗失的须及时报告所在系(中心),并须登报公开声明原就业协议书作废;

2.因失窃被盗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毕业生向所在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后,系(中心)应认真核实情况,由系(中心)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4.系(中心)凭以上材料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备案后允许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录用公函)编制就业方案;

5.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院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院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得各种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以国家及省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一六九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办流程

报到证的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报到证》。毕业学校凭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报到证》予以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报到证》予以办理人事代理;报到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以及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等。《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应妥善保管报到证,凡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证,省外院校毕业生回毕业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具体程序

如下:

个人书面申请—→填写《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发或遗失证明签发审批表》—→丢失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声明作废(声明内容包括:毕业学校、专业、修业年限、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报到单位、签发报到证日期、报到日期、报到证号码)—→见报之日起一月后,持报纸原件、毕业证复印件、《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补发或遗失证明签发审批表》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哈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二楼大厅办理;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可补发就业报到证,毕业时间超过三年的,不能补发报到证,可签发报到证遗失证明。

第十章

第一七○条对在我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七一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学院规章制度,以学院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如相关文件修改,本规定中所指也随之修改,不再对本规定进行修订。本规定中所列条款如与学院在此之前所出台的有关文件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七二条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一七三条本规定自201361日起实施。

· 附件【学生手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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