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当前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工作,重点解决好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原则上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录用计划主要用于招收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要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搞好岗位征集、信息发布、组织考试、服务管理等工作,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升学政策措施。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招考计划,实行“项目生”计划单列;服务期满后3年内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加分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在城乡基层公益性岗位工作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经当地就业部门考核合格,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及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享受“项目生”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户口可保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流动到省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标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的,可高定2个级别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的,可高定二级薪级工资。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工作业绩应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三、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六)要积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税政。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七)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关系、户口可存放在当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流动、培训、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优先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九)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开展省级高校毕业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我省籍普通高校离校后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由省就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七、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十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限额,兴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放宽为三万元人民币;对高校毕业生设立非生产性企业的,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的家庭住所作为其创业经营场所。
(十三)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在国发〔2011〕16号文件实施细则下发前,暂按现行制度执行)。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网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和服务工作
(十五)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在所在地高校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负责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从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见习三方面入手,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包括创业知识、沙盘模拟、公司仿真及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黑政办发〔2010〕6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六)整合利用教育、工信、科技等各部门现有优质资源,以创业苗圃、创业孵化和加速孵化三个阶段为重点,建立和认定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打造“苗圃抚育、中心孵化、社会助推”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模式。建立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项目库、创业专家指导团队和创业实训基地,对经过培训的大学生提供实践和发展平台。发挥“黑龙江创业网”的平台功能,进行网上创业培训,帮助无资金、无资源、无经验的“三无”大学生创业。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十七)各级人社部门在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对经过创业培训和见习的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支持。目前在全省选择5-8所高校先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高校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资金由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实训补贴、创业专家指导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等。成立大学生创业金融服务中心,整合社会各类资本,提供专业、多元、高效融资服务,助推大学生创业高层次发展。
九、加强就业指导、提升就业服务
(十八)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长和就业观念,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作用,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制度,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和服务品牌。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模式,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
十、积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十九)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十一、强化就业援助
(二十)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地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少数民族地区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二、保障就业权益
(二十一)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要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要进一步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政策衔接,建立包括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建设、税务、工商、统计、工会、团委等部门和组织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完善落实各项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督促企业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增加人才储备。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充分认识提高技能素质的重要性,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形成符合自身能力和市场需求的职业预期。大力宣传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