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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

时间:[2017-09-22]  来源:admin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黑龙江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11〕111号)和哈尔滨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哈政办综〔2009〕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哈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本市就业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紧紧抓住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调整产业规划对就业的带动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探索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对辖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摸查统计,制定相关的人才招聘计划,做好项目单位用人招聘及培训的对接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用工信息和相应的服务。

  (二)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着力发展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大力倡导绿色就业,发挥文化产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使其成为就业增长的新亮点。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严格落实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去向“四个优先”政策。妥善做好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优待和退役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服现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报考研究生等有关优待政策方面,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与国家、省和哈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达8人以上的,各级财政在安排发展项目资金时可向其倾斜,并适当提高扶持资金额度。在中小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于基层社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有空缺的服务岗位,要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社区矫正等纳入公益性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这些领域就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八)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自2012年起,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九)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区、县(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继续做好哈市籍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组织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努力培养一批创业培训师,以满足全市大学生创业培训的师资需要。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对求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创业(实训)补贴。探索建立模拟公司,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演练,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和竞赛活动,帮助创业者积累创业实践经验。

  (十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开展创业创新全民成才活动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哈政综〔2011〕18号)规定,全面落实好市场准入、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

  1、高校毕业生创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开办或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零出资,不受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限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各类经营项目均视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要进一步增加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网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推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社部门认定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十二)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方案设计、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发挥创业导师团和专家志愿团的作用,指导高校毕业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高校毕业生制定创业线路图。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园,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孵化服务,给予创业经营场地场租补贴和相关政策扶持,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企业存活率。

  五、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区、县(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加强就业见习基地规范管理。省籍普通高校离校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全市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和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及时调整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时限为6—12个月。就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四)积极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各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要积极推行“双证书”制度,努力建立以满足需求和提高质量为目的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确保学生毕业前有一定时间的顶岗实习经历,并积极探索完善相关制度。

  (十五)规范高校毕业生培训秩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职能作用,理顺工作关系,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合理调配专业设置,树立大局观念,适当放宽培训条件,遵循公平高效、机会均等的原则,以提高高校毕业生的适岗能力和创业意识,实现素质就业的目标。

  六、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十六)进一步推进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加快我市岗位招聘信息和人员数据库建设,实现与“省金保工程”系统互联互通,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真实、内容完整、岗位有效、查询便利”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实现招聘信息“一点登陆、全国查询、互联互通、全程服务”,为政府、企业和高校毕业生三方搭建共赢互动的求职招聘平台。同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式”、“订单式”“校企合作式”的人才培养和用工对接服务,高效、便捷地实现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力资源匹配。

  (十七)切实加强基层高校毕业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岗位需求,落实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咨询服务等,并及时把相关信息上报市级就业管理部门。

  (十八)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财政投入。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使就业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倾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实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七、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强化就业援助

  (十九)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建立大学生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保费缴纳联动机制,要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网络作用,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摸清离校后未就业大学生情况,实施定向援助。

  (二十)对“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加强援助。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鼓励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十一)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区、县(市)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十二)强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实现人力资源良性流动,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建立包括发改、工信、教育、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建设、税务、工商、统计、工会、团委等部门和组织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做好政策衔接和政策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创业典型和就业服务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上一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互联网+人社”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人社函〔2016〕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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